首页 > 资讯 > 正文
投保人隐瞒病史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做好“充分调查” 仍需要赔
险联社 · 2026-03-12导语尽管投保人没有告知过往病史,且该份保险的销售人员是其女儿,法院经审理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投保前审慎调查义务,仍然需要理赔。
投保人出院后一个月就投保,而且投保时候,如果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
就有这么一个判决案例,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案号:(2023)辽1403民初6076号)
一名投保人没有告知过往病史,且该份保险的销售人员是其子女,法院经审理仍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买保险的时候,没有进行充分调查,仍然需要理赔。
2022年10月,齐先生通过线上方式投保大家保险的“大家守卫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在2022年10月21日生效。
保证责任为:
一般医疗保险金2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00万元、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500元/天。
2023年7月,齐先生因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在北京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161,151.89元,个人支付84,420.51元。
齐先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被拒。
大家保险调查发现,齐先生2017年2月在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脏内科三就诊,门诊诊断显示为冠心病;
2022年9月,在葫芦岛市百康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13天,出院诊断显示为“脑动脉供血不足”。
齐先生在2022年10月购买“大家守卫医疗保险”时,距出院时间还不足1个月。
在投保时,齐先生在“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曾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心律时常、冠心病……”一项均勾选“否”。
大家保险称:
1、齐先生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投保时未告知其患有“脑供血不足”和“心律失常型冠心病”的疾病史,其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与核定。
2、齐先生保险单销售人员为其子女齐某彬,齐某彬作为大家保险销售代理人,在职时间为2022年6月30至2023年4月。俩人均对既往病史与住院记录知情,但在投保填写健康告知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属于保险欺诈行为。
3、保险合同以转移风险为目的,属典型射幸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高于一般普通合同。齐先生在投保时已有住院情况发生,并有冠心病史诊断,但隐瞒了其存在既往病史情况。
因此,大家保险认为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申请理赔时对投保人的病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表明其有能力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对被保险人进行充分调查,保险公司未能在投保时充分调查,完全将告知义务加重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属于对自身责任的减轻。
而且,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其保险员(齐某彬)在办理保险填写健康告知时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其作出的解除案涉保险通知书的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大家保险支付齐先生一般医疗保险金84,420.51元及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1,500元(500元/天×3天),合计85,920.51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这个案例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不能以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就可以拒赔了。

-
腾讯微博
参与讨论
发表
热门评论
登录
注册


微信
朋友圈
QQ空间
新浪微博



评测
24小时热文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