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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医疗费是否可以重复赔偿?法院判:可以!

险联社 · 2025-06-30

导语意外险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有争议。近日,山东高院再审判决认定,意外险的性质为人身保险,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并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很多保险人都知道保险有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原则主要是在财产险领域,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应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既不能低于损失,也不能高于损失”。对于同一保险标,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分摊损失,总赔偿额不超过实际损失。这么做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从保险中获得不当利益,如果投保人能从损失中获利,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55条和56条就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但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此原则,比如寿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和伤残、重大疾病保险等,无论投保人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公司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和伤残,被保险人可同时获得保险金,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但是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有争议。

近日,太平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与地某得官司,就一直打到了山东省高院,经过山东省高院再审,认定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虽然第三方公司已经赔付了地某医疗费,但是太平财险仍然需要赔付。

2022年7月,田某驾车撞伤了地某,莱阳市法院判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按照田某投保的三者险,赔付地某医疗费30110.02元,伤残赔偿金29.43万元,护理费8063.01元等,合计379153.37元。不过扣除地某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获赔19.8万元,实际赔付181153.37元。

因为地某所在的公司在太平财险投保了意外伤害团体险,死亡伤残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被保险人名单包含地某,于是地某又向太平财险申请赔偿,其中,医疗费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太平财险认为,意外医疗作为报销型保险,是地某的直接损失,属于物质损失,地某的医疗费已经获得全部赔偿,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应该重复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赔付的问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侵权人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不能免除保险人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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