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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新冠险以后核酸阳性 太平财险拒赔“新冠险”败诉

险联社 · 2025-06-17

导语在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两年半之后,张先生终于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判支付保险金2万元,并赔偿张先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买了新冠保险且核酸检测呈阳性,却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确诊感染新冠不等于确诊新冠肺炎”拒赔——2022年冬季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放松以来,相关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以法律武器维权的消费者。

在起诉太平财险不理赔“新冠险”878天后,5月30日,张先生终于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判支付保险金2万元,及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000元、律师费5000元。判决出炉后,张先生方面一度上诉,随后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主动登门道歉,履行了赔偿义务,张先生撤回上诉。

2022年1月,户籍地在长沙的张先生在支付宝上购买了太平财险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2022年12月,张先生出现发热、咽痛、全身酸痛等症状,自测“新冠抗原”为阳性。随后,他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通过核酸检测确诊为阳性。

次日起,张先生多次联系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报案理赔,直至2023年1月31日,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工作人员与张先生联系得知其没有诊断书,表示其资料不齐备。张先生回复称,保单没有要求说肺炎确诊、就是新冠病毒感染。此后双方就理赔事宜进行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月3日,张先生将太平财险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称,张先生经核酸检测为阳性系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全面放开后,若继续维持合同于保险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有参与庭审人士介绍,该案庭审中,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辩称,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放松之后,全国感染区域和人数激增,“这种风险在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是“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如果肆意理赔、不按合同要求理赔,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整个保险公司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张先生一方在庭审中还认为,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只针对提起诉讼的投保人通过和解等方式理赔,对于不告、不闹的投保人置之不理,导致同类案件大量诉讼。判决应当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公示作用,本案应当通过判决调整该类社会现象。故此,张先生还诉请判令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及主流市场化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或其负责人通过省级以上电视台新闻栏目就其不积极履赔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公开所销售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相关条款约定申请理赔时应当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与诊断证明书相关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等材料,但是从该条“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约定来看,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要求张先生提供相关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核实确诊新冠病毒感染事实的真实性。结合该条“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的约定来看,并非如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所称必须要提供诊断证明书才能证明符合理赔条件。

天心区法院表示,根据国家卫健委当时发布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就足以证明张先生系感染新冠病毒的确诊病例。并且,从当时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来看,张先生在核酸检测为阳性且未出现严重症状的情况下,只能自行居家治疗,不具有到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现实可能性,符合前述约定的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形。

5月26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支付张先生保险金2万元,并赔偿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和律师费。

对于张先生要求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因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张先生要求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公开相关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的诉请,已超出案涉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义务范围,该项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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