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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当”到“依法” 新保险法到底有没有打破保单刚兑?

险联社 · 2026-09-08

导语保险合同可以被修改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但关于保单是否被打破刚兑的争议并没有停止。

2024年3月,一家权威财经媒体抛出一重磅文章,提到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已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这一句短短的文字,引爆了整个市场。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破产,而且不能清偿债务,客户的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变更,从而实际形成损失。

通俗说就是保单刚兑被打破。

不过最新公布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并没有出现上述内容。

但是,关于保单是否被打破刚兑的争议,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1、在九十七条提到,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

——看完这条内容,很多媒体,甚至官媒开始下场,称打破保单刚兑预期。

2、第九十八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及时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解散,但是事实上是可以解散的。

看完这条内容,更加笃定了保单刚兑预期被打破的信念。

3、第一百零一条又规定,经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需要退出市场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应当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同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同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接受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保险保障基金提供限额救助,依法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不会被修改,会被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对接受保单的一方提供限额救助,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条内容看下来,很多人已经有点精神错乱。

除了财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时间跨度长达几十年,在长期低利率环境下,任何极端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如果直接将“保单合同可以修改”写进法律,必然引发行业地震;

但如果不对市场提出“限额救助”的预警,“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会长期得不到纠正。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其实早就对“限额救助”提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这里明确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单利益进行限额救助。

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除人寿保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其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对于人身险合同,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按照保单利益提供限额救助,而不是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无论是财产险还是人身险,都提到了保单利益。那么什么是保单利益?

保单利益是指解除保险合同时,保单持有人有权请求保险人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这里提到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保单持有人可以把保单权益转让给保险保障基金,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款。

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公司破产清偿,获得清偿高于救助款,应当把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这里并不限于财产险和短期险,也包括了人身险等。

虽然这种情况极其罕见,在已有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例中,并未出现。

看懂了上述三条规定,再看保险法修改规定,可能更容易理解一些:

1、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助,也可以向受让保单的保险公司提供救助,但均为限额救助。

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

——财产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了明确的限额救助标准。

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如果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也只能获得限额救助。

2、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在保险公司破产后,会被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受让公司提供限额救助。

3、保险保障基金是非政府性性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总金额也只有2000多亿,不可能无限兜底。

转让的是保险合同,并不是合同利益。

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机构,也从此前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变成了“依法”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是行为性质的强制要求(必须做),是一种义务;“依法”是行为依据的限定(按照法律做),依的就是《保险法》与《企业破产法》。

这两个字的改变才是此次关于保单利益最核心的变化。

中国艺术创作一种手法就是“留白”,强调“有”与“无”的辩证统一关系,核心在于以无胜有、有无相生。

“打破刚兑”派与“保持刚兑”派,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这恰恰是高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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