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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猝死离世 保险公司以家属放弃治疗为由拒赔,法院这么判!
险联社 · 2026-08-24导语外卖骑手突发疾病,医院诊断后认为病情持续快速恶化,康复可能性极低,家属忍痛放弃治疗,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拒绝理赔。
肖某某是一位众包骑手,深夜突发急症送医救治,家属得知病情预后极差(医学术语,经过治疗后,康复可能性极低),忍痛放弃治疗。当家属根据骑手日常投保的保险申请60万元猝死保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并非骑手,猝死时不在工作岗位,且家属主动放弃治疗,不予理赔。
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外卖骑手疾病离世 保险公司三条理由拒赔
肖某某所在平台规定,骑手当日承接订单后,平台会直接从其配送酬劳中扣除2.5元至3元保费,统一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其中猝死责任保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为投保当日0时至次日凌晨1时30分。
2024年4月,肖某某突发主动脉夹层A型重症,当晚被紧急送医。医生告知家属,该疾病病情凶险、病死率极高。家属在院方告知预后极差后,经慎重考虑选择放弃治疗,肖某某于次日凌晨离世,死亡时间仍处于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家属依法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猝死保险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拒赔理由:
一是主张保单名义投保人为第三方网络合作公司,肖某某并非保险合同签约主体,不具备合法索赔资格;
二是援引保险条款约定,称猝死保障仅适用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情形,肖某某发病时已结束配送工作数小时,不在理赔保障范围;
三是认为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办理出院,肖某某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不符合理赔条件。
沟通无果后,肖某某家属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逐条驳回保险公司申辩理由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保险公司的申辩理由进行了驳回。
1、判断投保人身份 应从保险交易的本质出发
判断投保人身份,不能只看合同上的纸面署名。新就业形态下众包骑手意外险的交易结构呈现多层商业嵌套特征,应从保险交易的本质出发,对真实保险交易关系进行穿透认定。
法院认为,涉案保单资金实际由骑手承担,投保由骑手自主决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骑手本人,受益人为骑手及其法定家属,合同上署名是谁,不影响实质投保关系的成立。因此,肖某某是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
2、格式免责条款 应向投保人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保险条款中“猝死仅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限定约定,法院认为,保单已经明确约定了横跨近26小时的保险期间,在此基础上又通过特别约定,将猝死赔付限缩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客观上缩小了保障范围、免除和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实质上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格式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前提,是保险公司以加粗标注、强制弹窗、专门解释等醒目方式,向投保人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实际投保人肖某某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因此该限责条款对肖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3、不能苛求家属持续开展无意义抢救
针对保险公司以“家属放弃治疗”为由拒赔的主张,法院认为,保险理赔的核心是判断死亡根本诱因,而非苛求家属持续开展无意义抢救。
肖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主动脉夹层A型急性发作,该病症本身病情危重、致死率极高,即便持续救治也难以逆转死亡结果。家属是在医疗机构充分告知病情凶险、预后极差的前提下,基于客观医疗现实作出的理性抉择,主观无骗取保险金的恶意,客观上也未加速、改变死亡结果。
同时,保险条款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核心是限定疾病发作与死亡的时间关联,而非苛责家属必须进行无意义的过度抢救。综上,保险公司的该项拒赔理由依法不成立。
据此,桃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以“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投保人是平台不是骑手”为由一拒了之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最近北京金融法院终审的一起典型判例,直接戳破了新业态保险的“免责套路”。
田某是一名众包外卖骑手,平台规则是“先投保、后接单”。每天3元保费,从当日配送费里自动扣除,对应的意外险包含60万元猝死保障。
2022年3月,田某被家人在其出租屋内发现离世,警方认定为猝死,排除刑事案件。
家属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理赔,却被直接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两条核心理由:田某死在出租屋,不在配送路上,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保单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保险公司已向保险经纪公司履行条款告知义务,跟骑手无关。
法官没有被复杂的商业嵌套结构绕晕,而是用“穿透式审判”直击本质:
谁才是真正的投保人?名义上,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实际上,投保操作由骑手本人完成,保费出自骑手劳务报酬,保障对象和受益人都是骑手。法院直接认定:骑手才是实际投保人,平台合作商只是挂名主体。
免责条款对骑手无效。保险公司声称已对保险经纪公司、平台合作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从未直接向骑手本人解释过免责条款。法院明确:免责提示必须面向真正掏钱、真正受保障的人,只对平台说清楚,不等于对骑手履行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骑手不产生效力。
每天被扣的保费,本质是你自己买的保障,哪怕投保人写的是平台,你依然是实际被保险人。
遇到“不在工作时间”、“不是本平台单”等拒赔理由,不必自认倒霉,司法实践普遍支持骑手维权。
一审北京东城区法院、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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