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正文
70%的人身保险案件涉及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
险联社 · 2026-03-15导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不过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据统计,近70%的人身保险案件均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厘清与认定,且认定结果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具有颠覆性影响。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不过,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如今互联网技术也深刻冲击和改变着传统保险业投保、核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也使得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与认定更加复杂。
郝笛表示,在我国“询问告知主义”模式下,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清楚明确,出现专业术语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提示说明,不能滥用询问的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者设置有歧义的用语。如果出现了概括性条款或者语焉不详、内容歧义的询问内容,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实现案件的实质公平。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
北京金融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展现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大问题”。
2022年8月, 90后的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保险销售人员系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
而且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腾讯微博
参与讨论
发表
热门评论
登录
注册


微信
朋友圈
QQ空间
新浪微博



评测
24小时热文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