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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公司首次纳入监管 新消保评价办法落地!
险联社 · 2025-09-15导语该新规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尤其针对保险行业特性作出调整,将养老保险公司首次纳入核心评价对象。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该新规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尤其针对保险行业特性作出调整,将养老保险公司首次纳入核心评价对象,为破解保险销售误导、理赔难等民生痛点提供了明确监管依据。
五大方面紧扣保险实际
《评价办法》的核心修订内容涵盖调整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要素、完善评价程序、强化上下协同、深化结果运用五大方面,每一项均与保险行业发展实际紧密衔接。
从调整评价范围来看,《评价办法》首次将养老保险公司纳入核心评价对象,精准契合保险行业服务民生的核心定位。养老保险公司主营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直接关系消费者长期资金规划与养老保障需求。
此前,因这类机构未全面纳入消保评价体系,部分机构存在夸大养老金领取金额、隐瞒产品赎回限制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此次调整填补了养老险领域消保监管空白,将通过考核机制倒逼机构规范经营,切实守护老年群体等重点人群的合法权益。
评价要素优化直击保险行业消保薄弱环节。《评价办法》将评价内容整合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既覆盖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建设,也聚焦销售误导整治、理赔效率提升、个人信息安全等消费者关切的实际问题,比如针对销售端严禁重疾险“确诊即赔”不实宣传,针对服务端要求明确理赔投诉处理时限。
评价程序的完善则为保险机构消保评价筑牢“公正防线”。《评价办法》将评价实施细化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环节,且复评、审核需集体研究,确保过程严谨、结果客观,例如监管会综合投诉数据、现场检查情况和12378热线反馈来开展评价。
在强化上下协同层面,《评价办法》发挥金融监管“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保险基层机构消保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权重,例如通过加强地市、县域支公司的合规抽查,倒逼总公司落实基层消保管理。
结果运用的差异化监管机制,更将有效激发保险机构消保工作的内生动力。根据《评价办法》,监管部门将依据评价结果对保险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次《评价办法》的修订与落地,将推动保险行业消保工作从“被动合规”向“主动保障”转变,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质效,为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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