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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电子投保时勾选了健康告知 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险联社 · 2025-06-03

导语当前广泛采用的电子投保形式,受限于知识、年龄和健康等因素,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误解。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涉及投保人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询问和说明,避免纠纷发生。

在购买人身险时候,健康告知属于重要环节。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人负有主动询问义务,二是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这两年,因为健康告知导致的保险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申请理赔时候则声称并没有告知,或者告知不明显。

近日一则判决案例,再次给保险公司敲响警钟:

健康告知内容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绝对不能忽视。

2022年3月7日,汤甲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5年,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基本保险金额328500元,保险费30万元。

某保险公司提交健康告知及说明,告知事项下方列举了8个问题,8个问题中又分项列举了若干小问题,所有问题都勾选了“否”(勾选样态归整形态统一),其中包括糖尿病、失眠、肾病等。

2022年12月25日,汤甲死亡。北京市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汤甲投保前患有糖尿病、失眠、肾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同意退还保险费30万元。

高某认为身故保险金应为42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剩余12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健康告知及说明内嵌在保险合同中,健康告知事项虽勾选了否,无法判断为事先印制还是投保人手动勾选,且健康告知下方亦无投保人签字确认。虽然保险合同尾部显示有被保险人“汤甲”,但是案涉保险合同共25页,告知事项位于客户资料下方,字体狭小,告知事项后陆续有投保须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等内容,后续紧跟《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书》《投保人声明》《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等章节内容。在内容庞杂的保险合同体例下,“否”的勾选字迹整齐划一,呈现出印制形态,即便有告知事项勾选的“否”,也无法证明该内容为投保人所勾选。

其次,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电子送达回执》《新契约微信回访问卷》,但回执和问卷是对送达保险合同以及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明确说明的确认,并未单独对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询问,即便汤甲在相关回执和问卷上签字也无法证明某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向汤甲询问了有关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或影响保险费的情况,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保险公司对汤甲进行了健康询问。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主张汤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拒赔的主张不成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向高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健康告知及说明”项下的内容属于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合理履行健康事项询问和说明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基本上均系格式条款,尤其是对于当前广泛采用的电子投保形式,受限于知识、年龄和健康等因素,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如果保险人未能充分履行询问、提示和说明义务,容易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人应当对涉及投保人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询问和说明,以使最终成立的保险合同建立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含义的基础之上,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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