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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不需要“坦诚相待”!健康告知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

险联社 · 2025-06-05

导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及内容,也就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相关病症,投保人没有义务主动告知。

买保险的时候,健康告知是重要一环。

投保人要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书,对健康状况进行告知。如果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将给后续理赔埋下隐患,很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无法获得赔付。

日前中国保险业协会在官微上宣传时,也称投保人需要“坦诚相待”,有既往症,投保时要如实告知,对既往症故意隐瞒,或不实说明,以致保险公司对风险程度误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来源:中国保险业协会

不过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及内容,也就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相关病症,投保人没有义务主动告知。

2020年至2022年5月,曹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过线上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XX全民医保,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300万元,赔付比例100%。

2022年6月,曹某被医院确诊患有尿毒症,因某保险公司以曹某在投保前患有慢性肾病拒赔,故曹某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44386.33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与保险人的询问具有强关联性。

保险公司的主动询问在先,保险人主动询问健康事项后。即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及内容。

双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产生争议,某保险公司需要就对曹某进行了询问及询问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某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当时的回溯视频及后续两年续保时的流程,无法证明其对案涉争议事实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曹某支付保险金44386.33元。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有限告知,告知范围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及内容。

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健康询问义务或询问内容不够精准、明确。

本案提示保险公司应进一步优化互联网投保环节,完善健康询问与告知的系统设计,保证投保人明确知悉健康询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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