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资讯 > 正文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明确 违反18条规定不得任职

险联社 · 2026-11-06

导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立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明确了不予核准、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的有关情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1月6日对外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同时明确了不予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情形。

一、任职资格

1、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2、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职务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第(一)、(二)、(三)项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4、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5、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6、总精算师应当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同时需要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法国精算师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

7、首席合规官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8、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9、审计责任人应当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10、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总公司与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相当职级以上职务3年以上;

(四)担任其他金融机构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五)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第(一)、(二)、(三)项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仅设立支公司任负责人的,可视同满足第(一)项要求。

11、合规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6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2、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相当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一)、(二)项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13、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二、存在18项行为不得担任董监高

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三)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八)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九)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十)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十二)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三)个人及配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四)申请前1年内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六)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十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失信不良记录的;

(十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其他人员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采取监管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保险公司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形将上述情况及时向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 腾讯微博

参与讨论

发表

热门评论

暂无相关评论!

Copyright©2015 xlsh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5030581号 天津如是互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