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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后去世 家属未第一时间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了
险联社 · 2026-09-14导语老人摔倒死亡后,家属按照当地风俗匆匆火化,才去保险公司报案,是意外还是疾病?保险公司拒赔后,法院审理了此案。
老人上厕所摔倒后去世,家属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匆匆火化后,才去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赔。
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
合同约定投保人配偶的父母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25年10月,被保险人李某甲(投保人王某某的公公)在家中上厕所时摔倒,经抢救无效当日身故。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滑倒、绊倒和摔倒。
按照当地丧葬习俗,李某甲次日即被火化。
家属约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保险公司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死者因自身疾病诱发摔倒的可能,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不能认定为意外死亡,所以拒赔。
李某某遂诉至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某甲属于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结合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李某甲存在摔倒及头部损伤的客观情况,无法直接证明系摔倒及该头部损伤直接导致了死亡后果。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原因无法查明,属于死亡原因不明。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中,死者死亡是否为意外造成难以确定,法院酌定按照保险金额的50%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需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项核心要件。
摔倒只是客观事件表象,不能直接等同于意外伤害,需排除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晕厥摔倒的情形,否则不能直接认定事故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关于索赔方的初步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保险金索赔方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未进行尸检导致根本死因无法通过科学手段查明的,索赔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注意留存事故现场、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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