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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代理人卖保险返佣也会入刑?

险联社 · 2026-04-20

导语两高出台了关于贪污贿赂最新的司法解释,一时间,关于保险返佣也会入刑的消息尘嚣世上,新规针对的是规模化、大额化、职业化的商业贿赂行为,并非普通业务员日常展业中的返佣行为。至于普通投保人索要返佣构成受贿犯罪,更是无稽之谈。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同时,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一时间,关于保险代理人返佣也会被入刑的消息尘嚣世上:“保险返佣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3万元,将直接触发刑事立案。”

投保客户如果主动索佣累计3万元及以上,同样面临刑事追责,无任何例外。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法释〔2026〕6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我们来看看刑法具体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64条规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16年4月,两高曾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3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100万以上不满500万的,属于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50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受贿按照以上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所以,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行贿入刑,其实早有法律规定,并非新鲜事物。

法释〔2026〕6号新规只是抹平了定罪的金额差距,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从6万元下调至3万元。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给客户返佣,是否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并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保险法》第11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违法不等于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向第三方机构索取或给予商业回扣,或者以高额返佣为诱饵,实施虚假投保套利的行为,都属于刑法打击的重点。

新规针对的是规模化、大额化、职业化的商业贿赂行为,并非普通业务员日常展业中的小额返佣行为。

至于普通投保人索要返佣构成受贿犯罪,更是无稽之谈。受贿罪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普通投保人根本不具备这一前提条件,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资格。除非投保人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了促成成交收取佣金好处。

因此,返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满足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损害单位利益。单纯为促成保单给予客户合同外优惠,更多是违反《保险法》的行政违规行为,并非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普通保险代理人来说,不要为“3万返佣即入刑”的极端说法恐慌。但是,返佣是保险法杜绝的行为,普通保险代理人也要坚守合规经营的底线。因为返佣,跟自己惹上民事官司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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