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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恶性肿瘤被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不应设置严苛的理赔壁垒
险联社 · 2026-04-02导语法院表示,重疾险初衷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不是设置严苛的理赔壁垒,保险公司不能机械适用保险条款,违背保险合同的保障初衷。
在重疾险的理赔中,病理检查报告是保险公司审核恶性肿瘤理赔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会将其作为理赔的必备条件。若被保险人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病理活检,但医院临床诊断证明罹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呢?
2018年5月,李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李先生,基本保额50万元,保险费14900元/年,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保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关于恶性肿瘤,保险合同约定,需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方可予以赔付。
2025年1月,李先生患左肺上叶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手术记录显示,因病灶与周围血管距离原因,术中未取活检。
当李先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需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而李先生未提交病理活检报告或手术切除标本的病理诊断,无法证实李先生确诊为恶性肿瘤,不符合理赔条件。
李先生认为,自己如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承保并收取保费,且医院的诊断证明已诊断自己为左肺上叶恶性肿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与李先生的主治医生就病情诊断的关键问题进行核实。
医生称,医学上对肿瘤的判断分为病理诊断和临床诊断,在李先生术中因距离及周围血管条件限制,未取活检,但根据手术、CT等临床情况,可诊断李先生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已经确诊李先生罹患恶性肿瘤。李先生虽然未能提供病理活检报告或手术切除标本的病理诊断,但根据住院病案,未取活检系因“拔出康博刀,因距离及周围血管原因”所致,非李先生主观原因造成。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病理活检报告,其本质目的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罹患保险合同列明的疾病,因此不能仅以“未提交病理活检报告或者病理诊断”作为拒赔的条件。
同时,根据住院病历记载,未进行活检是由于患者身体条件所限,并非出自其主观意愿,法院无法苛求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理赔而进行活检,才能确认患恶性肿瘤。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表示,重疾险的设立初衷,在于为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帮助被保险人抵御风险,而不是设置严苛的理赔壁垒。
在现代医学中,临床诊断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某些因患者身体状况或医疗技术限制无法进行病理检查的情况,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诊断同样具有证明力。因此,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治疗方法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能够确诊恶性肿瘤。
若保险公司机械适用保险条款,忽视患者的身体情况而苛求其为了获取保险理赔而进行病理诊断,无异于要求患者承担不合理的医疗风险,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保障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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