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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不法代理退保迎来“根本大法”
险联社 · 2026-03-21导语《金融法》(草案)规定,不得滥用维权手段牟取不当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则明确,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以“减免债务”“代理退保”为代表的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黑灰产”乱象持续蔓延。“
在经过几轮整治之后,曾经依靠收买客户信息获客的“代理退保”黑灰产,也正在变得更为隐蔽。甚至一些“代理退保”黑灰产团伙在社交平台上,已形成专业化养号、跨平台流窜、弃号再开的成熟模式。
不过,现在不法代理退保即将迎来根本大法治理。

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通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处理纠纷。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应当理性、谨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维权手段牟取不当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除了《金融法》(草案),3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不法代理维权活动制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代理人应当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捏造、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在投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秩序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劝阻。这些行为包括:
(一)在被投诉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被投诉单位,拦截工作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辱骂、殴打、威胁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消费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依法打击扰乱消费投诉秩序的非法代理维权等行为。
如今,非法“代理退保”已形成“引流—套取信息—恶意投诉—高额收费”的套路,看似诱人的“高比例退保”承诺,背后也藏着层层套路和难以挽回的风险。
首先,退保后消费者将丧失原有保单应用的风险保障,若需重新投保可能会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拒保的风险;
其次,除需支付高额费用之外,多家保险公司披露过“代理退保”机构在收到定金后“跑路”或不退还的案例,消费者将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再次,在“代理退保”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进行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网络借贷等非法活动,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如今,随着《金融法》即将颁布实施,以及针对消费投诉具体办法更加细化,明确非法“代理退保”适用罪名,会进一步提升打击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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