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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8岁儿童瘫痪时间不够 富德生命人寿拒赔 法院这么判!

险联社 · 2026-03-06

导语8岁廖某因病瘫痪,出院一年多后不幸离世,富德生命人寿认为其母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廖某出院后仍然瘫痪,也无法证明廖某系因瘫致亡,最多只能赔付身故保险金660元。

8岁的廖某因病瘫痪,出院一年多后不幸离世,母亲陈女士拿着少儿重疾险保单申请理赔,被富德生命人寿告知,最多只能赔付身故保险金660多元,理由是无法证明廖某出院后瘫痪状态持续,而且无法证明廖某是因为瘫痪导致死亡。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近因原则”,足以认定廖某是因瘫痪死亡,判令富德人寿按约定向其母亲陈女士赔付5万保险金。

2018年6月,陈女士为当时6周岁的儿子廖某在富德人寿投保了《富德生命i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该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每期保险费660元,合同期满日为2030年6月。

2020年1月,时年8岁的廖某因双下肢乏力、疼痛3天,加重伴随意识障碍1天,入住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治疗。检查发现廖某下肢无法自主收缩运动及辅助下收缩运动。经治疗后,双下肢仍无自主活动及感觉,双下肢肌张力下降,双下肢肌力0级。

2020年2月,廖某出院,出院诊断为“截瘫原因待诊”。2021年6月,廖某死亡。

办完孩子后事,陈女士认为廖某病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瘫痪症状,作为受益人之一,按照二分之一的受益份额请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2023年7月,富德生命人寿以“理赔申请法定继承人不全”为由拒赔。同年8月,富德人寿的第二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陈女士不能证明孩子是因为“瘫痪”身故,不符合重疾基本保险金的理赔条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而身故保险金根据合同约定,是已交保险金或保险现金价值中的最大值,因此只赔付陈女士660元及利息2.38元。

陈女士不得已将富德生命人寿告上法庭。

对于陈女士提交的证据,富德生命人寿认为:

1、廖某因患病于2020年1月入院就诊,2020年2月出院,于2021年6月身故。从时间上看,廖某身故距离其出院已一年四个月,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系因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导致身故。

2、陈女士提交的住院病案只能证明出院当天诊断的情形,不能证明符合保险合同责任约定的疾病持续性状态或条件。至于陈女士自己说廖某出院后靠呼吸机、输液维持生命直至死亡,也就是瘫痪确诊180天后,瘫痪仍然持续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股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及疾病确认或意外伤害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缺乏司法鉴定等证据证明。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富德生命i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九条第十五款约定:“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廖某的症状及出院诊断,可以确认廖某出院时存在瘫痪的事实,按照医学常识和推理,瘫痪一般是无法无医自愈的,从廖某出院确诊瘫痪至其死亡达一年四个月之久,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180日”,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故对富德生命人寿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且在此期间,也无证据显示有其他因素导致其死亡,根据“近因原则”,足以认定廖某系因瘫痪死亡。

因此,富德生命人寿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原告作为受益人之一,按照二分之一的受益份额请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保险法核心原则,指保险人仅对承保范围内直接、有效且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近因所致损失不负责。该原则中的“近因”指对损害结果具有支配力或效果上最显著的原因,而非时空最接近的因素。

《保险法》虽未明文规定该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保险责任认定的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富德生命人寿成立于2002年,其最新偿付能力报告仅披露到2021年第四季度,从2021年至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

富德生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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