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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保险条款时间长度没有设最低限制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险联社 · 2026-02-26

导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阅读保险合同的时长作最低限制,又未以其他方式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近又一起法院判决的保险理赔案例引发关注,这次是因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网上阅读保险条款时间长度没有设定最低限制,保险公司认为很难期待投保人在如此短时间内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以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付投保人死亡伤残赔偿金9万,医疗费5000元。

湖北省建始县周某之子小马生前系某中学学生。2024年6月,周某通过手机点击进入“校园安全风险管理”平台,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监护人责任险附加被监护人伤亡责任险,平台操作轨迹记录周某41秒即完成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20元。

投保流程结束后,“校园安全风险管理”网页显示“保障责任”:

被监护人意外伤亡10万(其中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监护人为小马,投保人、被保险人、被监护人身故受益人均为周某。

周某未收到纸质保险合同。

2024年10月,姚某所驾的车辆与小马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小马因抢效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姚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夜间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马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5年11月,周某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监护人责任险附加被监护人伤亡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简称“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案涉保险合同签约过程中,相关界面提示投保人“请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等内容,小马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周某作为其监护人对其人身伤亡存在重大过失,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阅读保险合同时长作最低限制,周某完成投保仅用41秒,很难期待其在如此短时间内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而且周某未收到纸质合同,保险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包括保险条款第四条在内的免责条款对周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某死亡伤残赔偿金9万元、抢救小马花费的医疗费用5001.97元,合计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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