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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身故 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
险联社 · 2026-02-08导语保险公司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也需要将这些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比如在合同里加粗、加黑。
投保人如果没有驾驶证,开一辆没上牌的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这种“违法在先”的行为,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付?
2023年9月,辛先生通过线上投保,购买了人保寿险“新版个人综合意外险产品组合”,保险期到2024年9月。
2024年4月,辛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时,因视线被路口停放的其他车辆遮挡,与另一辆超速行驶的客车相撞,三天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辛先生的妻子和子女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人保寿险按照合同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给出的理由是辛先生属于无证驾驶,违反法律法规,是合同的免责情形。
辛先生的亲属不认同这一答复,将人保寿险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是法律禁止性行为,并且该情形也明确列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莱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即便是法律禁止性条款,当保险公司将其列为免责事由、纳入免赔情形时,仍需履行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而人保寿险无法证实已向投保人出示并提醒注意涉案免责条款。
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需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约10.8万元。
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并非个例。

去年4月份,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被大货车剐倒,当场死亡。
吴某近亲属吴甲、张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理赔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交付保险金责任......
该表述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因此案涉事故的发生并非因吴某无证驾驶导致。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缺乏事实依据。
吴某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故吴某近亲属请求甲保险公司依据涉案“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保险理赔金50万元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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