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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类保险法院不划扣执行 你知道吗?
险联社 · 2025-12-20导语买保险能不能隔离债务?由于潘某购买的分红险和两全保险分别附加了重疾险和医疗险,法院不予以处置。
“买份保险就能隔离债务,法院也动不了。”
——这是不少保险销售人员口中的“避债神器”。
不过现实中,已经公布了多起寿险被划扣强制执行的案例。
今年9月份,河南商丘市睢阳区法院通过强制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某投保的分红型保险的现金价值,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睢阳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朱某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经多次调查,终于发现其名下投保有多份分红型理财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朱某本人。得知这一重要财产线索后,干警立即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强制扣划朱某所投保单的现金价值9万余元,用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今年11月份,河南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谢某某的保单现金价值,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
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接连上演,似乎让“保险避债”的说法失去了立足之地。
《保险法》规定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单可以逃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可执行财产的范围,而四川、上海、江苏等多地高院早已出台文件,明确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红利、生存金等财产利益,均可被法院冻结、扣划。
不过,有一类保险,法院却能“网开一面”。
这就是重疾险产品。
12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潘某名下在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390081803707292保险为分红附加重疾险、390011848430841保险意外伤害+重疾险,某公司320123750841为两全附加医疗险。
“因上述保险均附带重疾险中,本院不予处置。”

分红险附加重疾险是一种保险组合产品,主险为寿险的分红险,附加险为重疾险。使客户不仅能够享受到寿险的基本保障,还能在患有特定程度或特定类型的重大疾病时,获得额外的保障和赔偿。
两全险附加医疗险是两全险与医疗险的组合,主险为两全险,附加险为医疗险。两全保险又称返还型保险,约定期限内有身故保障,若约定期限内未发生身故理赔,期满后被保险人依然健在,那么还能获得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保障责任一般只有满期和身故责任,因此它一般不是单独出售的,更多情况下是搭配重疾、寿险、意外险、防癌险等。
意外伤害+重疾险的组合,现金价值较低,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价值。
如果潘某是单独购买的分红险或者两全保险附加的寿险等,很可能现金价值被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为附加了重疾险和医疗险,所以“躲过一劫”。
重疾险与医疗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其理赔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属于个人生存保障资金,其保障目的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若强制执行,将违背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损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通常采取审慎执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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