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正文
未定损先私自修车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来了
险联社 · 2025-08-25导语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自行把车辆拖到维修厂,随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维修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维修势在必行。
但如果车主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就擅自把车拖去修理,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2023年7月,赵先生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因为担心定损和维修时间过长,赵先生并没有等候,而是自行将车辆拖往维修厂,并进行损失鉴定,随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维修费用。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案、定损程序,拒绝赔付全部费用。
2024年3月,赵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和500元施救费用。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赵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定损程序,单方产生的鉴定费用及部分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还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勘验现场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最迟应在三十日内完成。该条要求保险人及时核定损失,同时隐含被保险人协助义务:需配合现场勘查、保留证据,不得擅自处置标的物。定损程序既是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重要前提,也是合理确定损失金额的关键环节,如果车主绕过保险公司,直接修车或单方鉴定,就可能导致损失金额不清甚至虚增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事故发生后,赵某虽然及时报案,但在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单方将车辆拖走并维修,且没有提供确凿的维修付款凭证,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全部维修费用。
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确认合理的维修费用为1930元。除了维修费,关于赵某主张的500元施救费,要遵循合理必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另行计算,不计入维修赔偿金额。
本案中,赵某主张的施救费500元有发票凭证,且与事故有直接关联,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合理必要原则具体指,施救就近:避免舍近求远增加不必要的施救成本。维修适度:能修的尽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再更换,避免过度维修。关键一步是要及时报案沟通。受损方在施救和维修前,务必通知保险公司报案,尽量就施救方式、维修地点和维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争取全额赔偿的关键,否则擅自处理很可能导致费用被“打折”。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1930元和施救费5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车主或投保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坏照片、与保险公司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第二,不要擅自维修或鉴定,如确有紧急情况,要保存证据并及时沟通;第三,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第四,施救费等合理支出,要保存好发票和凭证。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
腾讯微博
参与讨论
发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