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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男子吃馒头噎死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意外保险金
险联社 · 2025-07-21导语48岁的潘先生吃馒头被“噎死”,家属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被拒,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支付了一半的赔偿金。
2023年11月的一天,48岁的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中吃馒头,突然倒地,失去意识。潘母在邻居的协助下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病史载明,救护车到现场时,潘先生心跳已经停止。
“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2017年,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保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为10万元。
家人以医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由,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合同中还对猝死进行了详细释义,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据潘先生的既往就诊记录,死亡原因为猝死,公司不应理赔。考虑特殊情况,保险公司通融赔付了两万余元。
潘先生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保单约定支付10万意外理赔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仅凭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潘先生是吃馒头导致的窒息死亡。要想获得更多赔偿,需家属提供进一步的补强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现在一些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将猝死列为意外伤害险的免责情形,但在医学实践中,猝死可能是疾病亦可能是非疾病所致,对于非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共计支付约半数理赔金。
法官提醒,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被保险人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核查致死的最直接原因。同时,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百姓购买保险产品也要注意其规定的条款,保全自身利益。
人身意外险是一种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残疾或者身故进行赔付的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对“意外”的定义包含四个要素: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北京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人身意外险后,被人捅伤致死,今年7月,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足额赔付了150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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